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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
均等化规划的通知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16/9/6 9:59:21    

青政办〔2016〕1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30日

(发至县人民政府)

青海省“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目录

序言……………………………………………………………(6)

第一章规划背景……………………………………………(7)

第一节发展基础………………………………………(8)

第二节发展环境……………………………………(11)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12)

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原则……………………………(12)

第二节发展目标……………………………………(13)

第三章基本公共教育……………………………………(16)

第一节重点任务……………………………………(16)

第二节保障工程……………………………………(18)

第四章基本劳动就业创业………………………………(20)

第一节重点任务……………………………………(20)

第二节保障工程……………………………………(22)

第五章基本社会保险……………………………………(23)

第一节重点任务……………………………………(23)

第二节保障工程……………………………………(24)

第六章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25)

第一节重点任务……………………………………(26)

第二节保障工程……………………………………(28)

第七章基本社会服务……………………………………(30)

第一节重点任务……………………………………(31)

第二节保障工程……………………………………(32)

第八章基本住房保障……………………………………(34)

第一节重点任务……………………………………(34)

第二节保障政策……………………………………(35)

第九章基本公共文化体育………………………………(36)

第一节重点任务……………………………………(36)

第二节保障工程……………………………………(38)

第十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40)

第一节重点任务……………………………………(40)

第二节保障工程……………………………………(42)

第十一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43)

第一节重点任务……………………………………(44)

第二节保障工程……………………………………(45)

第十二章促进公平共享…………………………………(46)

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46)

第二节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47)

第十三章创新服务供给…………………………………(48)

第一节培育多元供给主体…………………………(48)

第二节创新服务提供方式…………………………(49)

第三节提升信息化水平……………………………(50)

第十四章强化资源保障…………………………………(51)

第一节建立健全实施机制…………………………(52)

第二节提升财政保障能力…………………………(52)

第三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53)

第四节完善配套政策体系…………………………(54)

第十五章推进实施评估…………………………………(55)

序言

基本公共服务是由政府主导、保障全体公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重要职责。2012年7月,首部国家级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颁布实施,2013年1月,我省“十二五”基本公共服务专项规划印发,旨在把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初步构建了服务项目明晰、基本标准明确、保障措施有效、覆盖全体公民的制度体系。

“十三五”时期,要按照与全国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健全制度,强化供给,提高质量,使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平等地惠及全省居民,实现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标准一致和水平均衡,这对于实现“一个同步”、奋力建设“三区”、打造一个“高地”的发展目标意义重大。

本规划依据国家《“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征求意见稿)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有关要求编制,是“十三五”时期全省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的基础性、综合性、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规划背景

根据国家《“十三五”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征求意见稿),结合我省实际财力,考虑地区均衡和覆盖程度,本规划将范围确定为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劳动就业创业、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基本社会服务、基本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体育、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等九大领域,是政府兜底和服务的依据与保障。规划各领域以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为依托,以统筹协调、财力保障、人才建设、多元供给、监督评估等五大实施机制为支撑,是全省层面保障全民基本生存需求的制度性安排。

本规划同步出台《“十三五”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确定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明确各领域具体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并以列表形式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履行职责、加大财政保障和公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清单》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支出责任、主责单位为构成要件。其中:服务对象是服务项目所面向的受众人群;服务内容和保障标准是指服务项目的保障水平、覆盖范围、实现程度等;支出责任是指服务项目的筹资主体及分配比例;主责单位是指提供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

第一节发展基础

“十二五”时期,省委、省政府坚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小财政办大民生”的理念不动摇,集中75%以上的财力办民生实事,着力增加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有效供给,各级各类服务设施得到明显改善,服务项目和保障标准全面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均等化水平迅速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显著提升。

———教育公平扎实推进。全面实现“两基”目标。中小学布局调整暨校安工程和标准化建设全面完成,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义务教育巩固率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80.74%、93.02%和80%。各类资助保障政策持续提标扩面,流动人口和家庭困难子女就学问题基本解决。

———劳动就业和谐稳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不断强化,实现了更充分就业。五年城镇新增就业29万人,转移农牧区劳动力563万人次,职业技能培训42万人次,高校毕业生年均就业率达到87.4%,城镇登记失业率平均控制在3.4%以内。

———社保体系不断健全。社会保险体系基本建成并覆盖城乡,各项社会保险制度覆盖面稳步扩大,待遇水平显著提高,率先在全国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和全覆盖,率先在全国建立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大病统筹制度,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医保筹资标准均居全国前列。

———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每千人口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床位数分别达到2.25人、2.33人和5.63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服务项目增至15类,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分别下降到31.95/10万和10.29‰,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2岁,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主要健康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差距进一步缩小。

———社会服务实现托底。社会救助制度体系逐步完善,临时救助政策全面实施,养老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加快发展,社会事务管理趋于规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4800元和2970元,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服务床位数达到30张。

———住房条件全面改善。建设城镇各类保障性住房44.4万户,人均住房面积33平方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百万人口圆了安居梦。50.2万户农牧民住房得到改善,人均住房面积扩大到29.2平方米,房屋质量和抗震性能大幅提升。11.3万户游牧民实现定居,藏区县城全部实现供暖。

———文化事业蓬勃发展。文化建设“八大工程”全面推进,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省到村五级公共文化服务网络覆盖率提高到95%,广播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达到98%,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1.62平方米以上,全省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到32%,群众文化体育生活日益丰富。

———法律服务日臻完善。普法宣传教育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范围持续扩大,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有效维护。群众对普法依法治理总体评价满意度达到85.3%,“法律七进”活动普及率提高到90%,人民调解案件成功率达到97.75%。

———残疾人权益切实保障。残疾人就业、医疗、住房等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覆盖全省,以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体系建立健全。

过去的五年,是我省民生政策出台最多、资金投入最多、群众得实惠最多的五年,也是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最快、均等化覆盖范围和水平发展最快的时期,各族群众幸福指数显著提升。同时,受自然、历史、地理等多重因素影响,我省经济发展底子薄、区域差异大,基本公共服务还存在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均衡等“短板”,突出表现在: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软硬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基层设施不足和利用不够并存,人才短缺严重;一些服务项目存在疏漏盲区,尚未有效覆盖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体制机制创新滞后,社会力量参与不足。这些困难和问题,必须清醒认识、综合施策、统筹解决。

第二节发展环境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时期,是经济发展动能转换时期,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总体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深度调整,发展动力加快转换,公共服务在稳增长、惠民生、补短板上的战略地位进一步凸显。同时,潜在增长速度放缓,财政增收难度加大,民生投入保障存在压力。

———目标催生新动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共建共享发展成果,必将推动国家在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健全保障制度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新举措,有力促进我省加快补短板、惠民生、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人口形成新结构。城镇化加快推进,城乡人口分布变化,加之人口进入老龄化,对公共服务的供给结构、资源布局、覆盖人群带来较大影响。

———社会呈现新特征。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组织形态、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亟待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加快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制机制。

———消费体现新需求。城乡居民收入稳步增长,消费需求转型升级,群众对过上更好生活有了新期盼,对公共服务供给结构和质量水平有了新要求。

———科技孕育新突破。新一轮科技变革和产业革命蓄势待发,移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和服务模式不断创新。

———均衡面临新压力。市场经济加快发展,各类要素向条件较好地区流动集中,省内不同地区、不同功能区和城乡之间发展不均衡矛盾将进一步加剧,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任务艰巨。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第一节指导思想和原则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坚持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可持续方向,从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完善服务项目和基本标准,强化公共资源投入保障,提高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努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公平感、安全感和幸福感,实现与全国同步迈入全面小康社会。

———坚守底线,引导预期。立足省情实际,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和标准,严格落实到位、保稳守住。坚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强调通过人人参与、人人尽力,实现人人共享。

———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统筹运用各领域各阶层公共资源,推进科学布局、均衡配置和优化整合。加大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薄弱环节、特定人群倾斜,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协调发展。

———政府主责,多方合作。增强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强化公共财政保障和监督问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支持各类主体平等参与并提供服务,形成多元供给合力。

———完善制度,改革增效。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法制化,促进制度规范定型。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消除体制机制障碍,全面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质量效益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节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城乡、区域和不同社会群体间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标准一致、水平均衡,在覆盖全体居民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供给水平,使基本公共服务全面、平等地惠及全省居民,均等化总体实现;到2030年,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现代化。

———制度规范基本成型。各领域制度规范衔接配套、基本完备,服务提供和享有有规可循、有责可督,基本公共服务依法治理水平明显提升。

———标准体系全面建立。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全面建立,标准体系基本健全并实现动态调整,各领域建设类、管理类、服务类标准基本完善并有效实施。

———保障机制巩固健全。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得到保障,基层服务基础更加夯实,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供给模式创新提效,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

———共建共享总体实现。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均衡,广大群众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显著提高,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实现全覆盖。

1指通过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程序认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县(市、区)占全省所有县(市、区)的比例。

2指在机构集中供养的生活不能自理人员与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总数之比。

3指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享受专项生活补贴的人数和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享受护理补贴的人数达到应享受补贴人数的比例。

第三章基本公共教育

完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制度,不断提高公共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着力提升学前教育发展质量,着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着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分步实施15年免费教育,保障所有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畅通继续教育通道,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体系,实现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本领域服务项目共9项,具体包括:免费学前教育、免费义务教育、免费普通高中教育、免费中等职业教育、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寄宿生生活补助、普通高中助学金、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个人学习账号与学分累计,详见《清单》第1—9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健全资助体系,促进教育公平。从2016年春季开学起,对藏区六州所有学生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学生学前三年、义务教育九年、普通高中和中职三年实施15年免费教育,2017年后逐步完善,“十三五”末覆盖全省。完善基础教育阶段学生“奖、助、贷、补”资助体系,并逐步提高标准。

———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强化各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统筹职能,健全保障机制、改革用人制度、提升保教质量。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和集体办园等方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努力构建“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积极发展民族地区学前双语教育,藏区基本普及学前两年双语教育。

———促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发展。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着力推动城乡、区域、校际间均衡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政策,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完善“控辍保学”责任机制,落实关爱留守儿童措施,确保特殊群体、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健全教师准入制度,完善教师资格考试和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改革教师职称评聘制度,推行绩效工资制度,合理均衡配置教师资源。实行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通过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委托管理、学区制管理等方式加速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提升乡村义务教育质量。完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坚持把双语教育贯穿始终,使少数民族学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统筹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保持招生规模大体相当。以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为契机,开展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深化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强化实践教学和核心素养培养,提升普通高中办学质量和水平。优化中等职业教育布局,以东部中职学校集群为支撑,以藏区六州特色中职学校为补充,以创建示范和特色学校为重点,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着力构建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相互沟通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畅通继续教育终身学习通道。把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作为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抓手,积极开展“学分银行”探索,建立个人学习账号,实施学分积累、转换制度,推进非学历教育学分积累、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促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改革现有招生、注册、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制度,创新学校运行模式和管理方式,建立完善高校以学习者为中心的灵活开放的继续教育制度。加强远程网络平台建设,优化课程资源,构建灵活多样的继续教育形式。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职工教育,鼓励各类社会培训机构依法自主开展继续教育。

第二节保障工程

———普惠性幼儿园建设。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采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中小学附设学前班、建立巡回支教点,探索在边远、高寒且人口分散的牧区举办流动幼儿园或幼儿季节班等方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同步实施政府购买学前教育服务,积极开展师资培训,探索学前教师有效补充方式,着力构建县、乡、村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性公共服务网络,保障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统筹推进“全面改薄”和“义务教育学校”项目建设,以民族地区、贫困地区为重点,新建改扩建校舍、运动场等教学生活设施,采购课桌凳、学生用床、图书、教学仪器和信息化设备,着力改善基本办学条件,逐步实现未达标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的校舍、场所标准化。加快实施“三通两平台”建设工程,推动学校教育信息化进程。

———教育基础薄弱县普通高中建设。以后“普九”地区、优质教育资源集中的东部城市群为重点,加强普通高中教学和生活用房建设,优化学校布局,改善办学条件。鼓励在西宁、海东两市和对口支援省市举办藏区高中班,进一步扩大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普通高中教育资源,提升普通高中整体办学水平。

———中等职业学校基础能力建设。围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主线,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加强特色专业和“双师型”队伍建设。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基本办学和实习实训设施,包括建设教学型基础技能实训设施、岗位专业技能实训基地、开放性公共技能实训基地、兼具教学和生产服务功能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等,切实增强学校的实践教学能力,稳步扩大培养培训规模。

———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国培”和“省培”项目,完善培训制度,改革培训方式,采取脱产置换研修、网络研修、送教下乡等多种形式,着力加大教师培训力度,实现在职教师五年内不少于360学时的全员培训目标。扩大农牧区教师“特岗计划”实施规模,探索省内“双语免费师范生”培养计划,实行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和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加快推进边远艰苦地区教师周转宿舍建设,让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

第四章基本劳动就业创业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就业创业服务体系,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合法权益,实现比较充分就业和更高质量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9项,具体包括: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援助、就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新市民培训、12333电话咨询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详见《清单》第10—18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就业服务和管理。全面实施就业法规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等免费服务,规范企业招聘行为和职业中介活动,推进服务规范化和信息化。建立健全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分析。开展全省就业信息监测,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管理制度。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服务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等系列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做好农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鼓励公共就业服务、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把创新创业课程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践相衔接的创业培训体系。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发展市场主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形成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新机制。推行新创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便利化,减少对企业生产服务项目行政许可和正常经营活动的行政干预,降低小微企业税费负担。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初创企业增加就业岗位。

———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把贫困家庭子女、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农民工、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等各类劳动者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纳入职业培训范围,打通技能劳动者从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业发展通道。健全职业培训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改进政府购买机制,强化对培训对象、培训过程、培训质量、资金使用的全面监管。

———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权益保护。提供劳动关系政策咨询、培训,完善劳动合同简易示范文本,制定小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健全最低工资标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长效机制。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服务体系,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省级联动处理机制。定期发布职业薪酬信息和重点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第二节保障工程

———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建设。全面加强乡镇服务设施(设备)建设,加快推进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全覆盖,改善基层服务设施设备,保障基层开展就业创业、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等。

———基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州、县两级创业孵化基地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把西宁市创业孵化基地打造为“全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免费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指导、项目推荐、政策咨询、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一条龙创业服务。

———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建设综合型、特色型公共实训基地。

———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依托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建设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就业信息统一发布和信息监测。

———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人力资源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切实改善综合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等服务条件。

———12333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建设。健全咨询服务队伍和服务机制,拓展服务功能和服务范围,为社会公众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公开、在线受理和投诉举报等服务。

第五章基本社会保险

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险制度,建成符合省情、城乡一体、服务方式多样、便捷高效安全的社会保险服务体系,促进城乡基本社会保险服务均等化。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6项,具体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详见《清单》第19—24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健全社会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健全多缴多得激励机制,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逐步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改革医保支付方式,大力推进医保付费总额控制下的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定额付费、按床位付费等复合型支付方式。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经办管理制度,完善医保缴费参保政策,实行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取消家庭(个人)账户制度。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将生育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继续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统筹考虑社会平均工资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稳步提升各类社会保险待遇水平。

———推动社会保险关系顺畅转续。建立标准统一、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简化转续流程,推行网上认证、网上办理转续,力争实现社会保险待遇异地领取、直接结算,方便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流动就业、异地生活。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序衔接。

第二节保障工程

———全民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全方位、一体化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推动电话(12333)、网站、移动应用、短信、自助服务一体机等多种渠道的协同应用,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

———社会保障卡。全面发行和应用社会保障卡,持卡人数达到547万人,实现社会保障一卡通,支持社会保障卡跨业务、跨地区、跨部门应用,建立社会保障卡应用平台和覆盖广泛的用卡终端环境。

第六章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

实施健康青海战略,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中西医并重,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医疗保障、计划生育、药品安全监管服务体系,保障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人人享有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21项,具体包括: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中(藏)医药健康管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随访管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疾病应急救助、基本药物制度、计划生育技术基本项目、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食品药品安全保障,详见《清单》第25—45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原则,切实落实政府办医责任,巩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成果,全面推进市州级、省级公立医院改革,着力推动管理体制、补偿机制、支付制度、价格机制、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疗监管等体制机制改革。统筹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充分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体现公立医院公益性。健全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诊、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构建合理就医秩序。健全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大力促进社会力量提供妇幼、医养结合等医疗服务,扩大卫生资源总量,形成多元办医格局。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推进异地就医即时结报。加快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其他形式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慈善的协同互补作用,提高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建立健全省州级公立医院医药分开的有效途径,提高基本药物使用率,全面取消药物加成。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健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新机制,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加强重大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经济社会

发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完善服务模式。全面实施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扩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均等化水平。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之间的分工协作机制。加强重大疾病联防联控,提高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监测、预防和控制能力。健全食品安全标准及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体系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加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学救援能力、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健康城市建设,开展卫生城镇创建,实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推进农村改厕,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加强居民身心健康教育和自我健康管理。

———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落实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构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居民健康需求相匹配,体系完整、分工明确、功能互补、密切协作的整合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入实施健康扶贫,提升贫困地区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和保障能力,兜住群众健康底线。改善省、市(州)级医院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危急重症、疑难杂症诊治能力。加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基本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等信息系统的贯通。加强省、州、县民族医院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建设,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增强服务能力,推进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

———加强妇幼健康服务和计划生育管理。依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生育服务管理,实施生育登记服务。落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城镇计划生育服务范围。实施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重点加强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健康管理,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完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继续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完善法规制度,提高安全标准,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和抽检检测覆盖面,实行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探索按照独立法人治理模式改革审评机构,推行药品经营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主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实现其他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节保障工程

———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提升。加强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改善县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村卫生室基础设施条件,并配置基本设备。每县办好1所县级综合医院和1所县级民族医院,每个乡镇(街道办事处)确保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行政村办好1个村卫生室,着力打造30分钟基层医疗服务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达标率达到95%以上。

———疾病防治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强化。加强卫生应急、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血站、卫生计生监督能力建设。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癌症、慢性呼吸系统疾病等重病、疑难杂症医治能力。加强肿瘤、心脑血管、糖尿病、精神病、传染病、职业病等重点薄弱领域建设。

———妇幼健康服务保障。加强儿童医院和综合性医院儿科以及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合理设置产床。加快产科和儿科医师、助产士及护士人才培养。开发推广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新技术新产品。落实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开展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培训。实施再生育技术保障工程。

———民族医药传承创新。改善民族医院基础设施条件,加强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专病)建设,提升临床科研和服务能力。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建设,继续实施民族医药传承与创新人才培养工程,实施中药民族药标准化行动计划。

———医疗卫生人才培养。加强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公共卫生医师等规范化培训,实施全科医生培养,通过全科医生特设岗位等多种形式,鼓励全科医生服务于基层工作,到2020年,实现每万人全科医生数达到2名。继续实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培养医学生,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继续教育,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对口支援农牧区制度。

———人口健康信息化。加强县级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县级医院与对口三级医院远程会诊系统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和“健康中国云服务计划”,统筹建设省、市、县三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健全完善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逐步实现跨机构、跨区域、跨卫生业务的健康信息、就诊信息、医疗保障、卫生管理等综合信息共享。拓展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应用,开展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一体化电子健康服务。

———食品药品安全治理现代化。健全检验检测等技术支撑体系和信息化监管系统,建立食品药品职业化检查员队伍,强化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实现各级监管队伍装备配备标准化。

第七章基本社会服务

建立完善基本社会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相应的物质帮助和福利服务,重点保障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2项,具体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与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自然灾害救助、老年人福利补贴、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基本殡葬服务、优待抚恤、退役军人安置、重点优抚对象集中供养,详见《清单》第46—57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优化社会救助体系。推进城乡低保统筹发展,完善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确保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年均增幅不低于全省居民收入增幅,农村低保标准和扶贫标准实现“两线合一”。健全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建立低保家庭贫困状况测算指标体系,完善信息核对机制。健全特困供养机构功能,制定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标准体系。合理界定医疗救助对象,健全重特大疾病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探索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异地就医管理,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救助制度的衔接,全面、高效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继续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完善灾害救助制度。

———提升社会福利水平。构建具有青海特色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式、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覆盖城乡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完善高龄补贴、养老服务补贴政策,健全生活不能自理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探索建立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补贴制度,提高城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医疗保健服务能力,加快社区居家养老信息网络和服务能力建设,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完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开展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统筹推进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强化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完善社会事务管理。完善基本殡葬服务救助制度,探索建立生态殡葬奖补机制。建立和完善公民婚姻信息数据库,探索开展异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优化婚姻和收养登记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婚姻和收养信息省内互联互通。完善儿童被收养前寻亲公告程序,全面建立收养能力评估制度。做好全国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健全地名管理法规标准,开展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化服务。

———健全优抚安置制度。全面落实优抚安置各项制度政策,提高优抚安置工作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优抚政策和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抚恤优待标准。将优抚安置对象优先纳入社区服务、养老服务、医疗卫生服务等体系。探索建立优抚安置对象社会化服务平台。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节保障工程

———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推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建立社会救助经办平台,全面建立“一门受理”服务窗口。严格落实各项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提高救助对象认定准确率。加强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系统的整合、集成。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主要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老年养护院,医养结合设施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荣誉军人休养院、光荣院、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健全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功能。增加养护型、医护型、临终关怀型床位和设施设备。推进无障碍通道、老年人专用服务设施、旧楼加建电梯以及适老化路牌标示改造、适老化照明改造。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力度,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由购买主体、养老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绩效评价。

———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规范化建设和儿童福利服务工作标准化进程,着力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管理规范、确保“兜底”的基层儿童福利体系。支持精神病人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依托现有社会福利设施资源,试点建设县级未成年人保护设施。加快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储备体系建设。建立分级管理、反应迅速、布局合理、种类齐全、规模适度、功能完备、保障有力,符合省情的省、市(州)、县、乡四级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进一步优化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布局,科学稳妥推进多灾易灾的市州和县根据救灾工作实际需求,开展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点)建设。加强救灾应急装备建设,提高灾后应急处置和信息保障能力。

———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建立社会关爱与支持网络,推动社会服务专业化、精细化,为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矫正、戒毒康复等特殊困难对象开展心理疏导、精神抚慰、关系调适、危机干预、行为矫治、资源链接等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第八章基本住房保障

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镇居民基本住房问题和农牧区困难群众住房安全问题,满足城乡困难居民基本住房需求,保障住有所居。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3项,具体包括: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详见《清单》第58—60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举,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逐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将在城镇就业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户籍制度改革后进城转户的农牧民家庭,符合城镇住房保障相关规定的,可以通过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解决进城后的住房问题。健全保障性住房投资运营和准入退出机制。

———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基本完成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

造任务。将城市危房、城中(郊)村和重点镇的危旧房全部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全面推进,并与城市更新、产业转型升级更好结合起来。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制定鼓励货币安置优惠政策,通过政府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安置、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等多种方式,做好棚户区改造利用存量商品住房的衔接工作,提高安置效率的同时逐步消化房地产库存。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工程质量监管。

———农牧民危旧房改造。继续实施农牧民危旧房改造建设任务,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优先位置。合理确定农牧民危旧房改造补助对象和标准,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住房安全问题。落实建设基本要求,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完善档案管理和产权登记,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第二节保障政策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要根据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需求,单独列出,做到应保尽保。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具备净地出让条件的储备土地和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应优先保证用地需求。

———财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完善财政投入方式。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给予税费优惠。继续贯彻落实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金融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企业进行棚户区改造融资,鼓励发行企业(公司)债券。进一步发挥开发性、政策性金融作用,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价格政策。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调整保障性住房价格或租金标准。

第九章基本公共文化体育

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全民阅读和全民健身,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看电视、听广播、读书看报、参加公共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等权益,提高公众文明素质和身体素质。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2项,具体包括: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公益性流动文化服务、收听广播、观看电视、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读书看报、应急广播、少数民族文化服务、数字文化服务、参观文化遗产、公共体育场馆开放、全民健身服务,详见《清单》第61—72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全面推广公益文化。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需求为出

发点和落脚点,以基层为重点,加快构建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符合文化发展规律和青海实际的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全面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源共建共享,积极搭建公益性文化活动平台。深化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力度,推行菜单式公共文化服务。保障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和综合文化站免费开放。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

———着力优化广播影视。灵活运用宽带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卫星网络等手段,拓宽广播电视资源传输渠道。采用地面无线、直播卫星和有线网络等方式,基本实现数字广播电视全覆盖、户户通。加强基层广电基础设施设备的有效维护和依法监管。加快公益电影监管平台建设。提升藏区州、县广播电视藏语节目译制制作能力,建立省、州、县三级民族广播影视译制体系。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影放映条件。努力增加贴近基层群众需要的服务性广播电视栏目节目。

———积极推动新闻出版。推动全民阅读,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基本阅读权益。扶持实体书店发展,推动农家书屋工程提效升级。加强“三农”出版物出版发行和赠阅。推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及双语出版物的出版发行、数字化传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的创作。

———大力发展群众体育。实施《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体育锻炼标准达标评验、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提供科学健身指导。完善基层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公共体育设施运行管理和服务标准,规范服务内容和服务流程,推动各类公共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加快推进足球、篮球等普及性广、关注度高、市场空间大的集体项目,大力发展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充分利用省内高等院校以及体育协会的资源优势,大力培养市场急需的各类体育专业技术人才。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培育青少年体育爱好和运动技能,推广普及足球、篮球、排球、冰雪、自行车、射箭等运动。

第二节保障工程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市(州)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项目,加强县级图书馆、文化馆标准化建设工程,推进以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为中心的总分馆体系建设。支持国有剧团排演场设施改善。采取整合资源、盘活存量、改造提升等方式,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统筹建设集宣传文化、党员教育、科学普及、体育健身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

———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完善和规范农村电影行业体系,确保“一村一月放映一场公益电影”。加强应急广播能力建设,推进高清数字电视工程,实施全省广播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推进全省广播电视无线发射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州、县广播电视能力提升工程,不断提高州县级藏语广播电视节目译制制作能力和覆盖能力建设。

———新闻出版服务体系建设。开展“书香青海”系列活动,统筹建设社区阅读中心、数字农家书屋、公共数字阅读终端等设施。合理规划建设农村和城市出版物发行网点,建设城乡阅读栏(屏),支持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公共阅读设施建设。实施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东风工程、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数字出版促进工程。

———遗产保护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国家重大文化自然遗产地、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各类珍贵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支持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区的保护利用设施建设。开展重大文物保护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国有可移动文物保护修复等工程。实施青海文化记忆工程。

———公共体育服务设施建设。以群众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和新建一批可开展田径、足球、游泳、冰雪等体育活动的公共体育设施,重点支持县级公共体育场、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足球场地设施、农民体育健身设施、社区多功能运动场地等。充分利用城市公园、公共绿地及城市公共空间建设健身步道、健身器材等室外健身场地设施。

第十章基本公共法律服务

健全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制度,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快建设符合省情、覆盖城乡、结构合理、服务优良、运行有序、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有4项,具体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公益性法律服务、人民调解,详见《清单》第73—76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法律知识普及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全面进驻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和网格,覆盖全省所有区域和所有目标人群。制定并落实“七五”普法规划。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持续深化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基层民主法治创建活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评查、谁主管谁负责谁普法”要求,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机关、民主法治村(社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诚信经营示范企业、依法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抓手,深入推进“法律七进”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促进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打造“城市一小时、农村(牧区)三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实现群众就地就近申请法律援助。完善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质量监管、案卷归档等制度,健全公、检、法、司等部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以及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等。

———公益性法律服务。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推动律师进村(社区)担任法律顾问,逐步实现“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案件代理、信访、调解、群体性案(事)件处置和社区工作等公益法律服务。拓展公证业务新领域,推动公证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着力构建全方位、多元化公证服务。优先扶持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公益事业单位设立的鉴定机构,积极引导和扶持公立医院等单位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不断拓展司法鉴定法律服务领域,为人民调解、公证、仲裁等非诉讼法律活动,以及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医疗损害、职工工伤、房屋拆迁等争议提供司法鉴定公共服务。健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机制,引导基层法律服务所为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人民调解。全面拓宽人民调解组织覆盖面,到2020年,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全区域、全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初步建成并规范运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联合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村级基层组织、村警、驻村干部、网格员、大学生村官等工作职责,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有效衔接机制。完善矛盾纠纷排查、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健全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节保障工程

———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依托县(市、区)、乡(镇)、村(社区)党务、政务服务平台设立法律服务窗口。推进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及村(社区)工作室建设,建成覆盖全省的法律援助组织网络体系。完善法律服务中心、站、室便民服务设施,配备触摸屏、滚动显示屏、自助查询等设备。加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服务大厅建设,提供法治宣传、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综合性法律服务,满足群众走进一个大门,提供一揽子法律服务的需求。

———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建设。逐步联接省、市(州)、县(区)、乡(镇)四级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法律服务大厅。升级改造“12348”法律服务热线,开通法律援助两微一端服务,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逐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与智慧城市建设的融合应用,探索推行网上查询、咨询、预约、受理、审核、投诉、监督、结果查询,提供在线法律服务和落地法律服务。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按照职业化、专职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强法律服务工作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人才队伍。到2020年,全省每万人口拥有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3名以上。用好用活政法专项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以素质能力为核心,加强基层服务队伍建设。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建立健全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建设、人员配备、业务规范、工作流程等具体标准,着力完善公共服务质量评价、监督和失信惩戒机制,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公开制等制度,开展法律服务评查、服务质量检查公布、质量跟踪检查等工作,促进法律服务机构依法规范管理和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一章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提供适合残疾人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务,完善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的政策体系,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升、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本领域服务项目共12项,具体包括: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无业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贫困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和家庭无障碍改造补贴、基本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残疾人基本住房保障、残疾人托养服务、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教育、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残疾人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支持、残疾人权益保障,详见《清单》第77—88项。

第一节重点任务

———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将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无业残疾人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高对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水平。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存量危房改造。

———加强残疾人就业和社保服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城乡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提供免费职业技术培训,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等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支持性就业、辅助性就业等服务,为就业困难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和就业补助。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资助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改善残疾人教育、医疗康复、文化体育、无障碍和社会服务。积极推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在内的15年免费教育,支持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加强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的规范与推广。继续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贫困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防盲治盲、防聋治聋等重点康复项目,广泛开展残疾人社区康复。推动公共文化体育机构免费或优惠向残疾人开放,为视力、听力残疾人等提供特需文化服务。加快推进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志愿助残服务。发展残疾人社会工作,加强残疾人家庭的支持服务。

第二节保障工程

———残疾人服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实现合理布局。支持建设专业化残疾人康复、托养设施,充分发挥功能作用,到2020年形成功能完善,网络健全的残疾人专业康复和托养服务体系,提高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推进公共服务机构(场所)、学校、居住区、残疾人综合服务机构、残疾人家庭等无障碍设施建设,强化无障碍设施维护管理和监督使用。

———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完善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护理照料、就业服务、社会工作等相关职业设置。制定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强高等院校特殊教育和功能康复专业建设,建立残疾人社会工作者队伍。

———互联网+残疾人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残疾人人口基础信息和残疾人基本服务需求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建设青海残疾人服务网,为残疾人搭建就业创业康复网络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化残疾人证试点应用。

———县域残疾人综合服务能力提升。建立健全县级残疾人康复、托养、职业培训、辅助器具适配、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区等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助残功能,形成县(市、区)、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互补的残疾人基层服务网络,全面开展残疾人需求信息动态更新、服务提供、转介和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十二章促进公平共享

以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特定人群为重点,着力补齐短板、缩小差距,不断提高城乡、区域、人群之间基本公共服务覆盖水平和均等化程度。

第一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

———开展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提前实现整体脱贫的实施意见》(青发〔2015〕19号)精神,在全省42个贫困县(市、区、行委)、1622个建档立卡贫困村的52万贫困人口中,着力实施转移就业、医疗保障和救助、教育、低保兜底等脱贫攻坚行动计划,同步开展医疗卫生、文化惠民等扶贫专项方案,保障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等基本公共服务,推动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在产业脱贫、易地搬迁脱贫、转移就业脱贫等工作中,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确保基本公共服务不留缺口。促进地区对口帮扶,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项目和人才支援力度。

———加大重点人群帮扶力度。对农村留守人员和残疾人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建立详实完备、动态更新的信息台账,逐步完善场所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临时照料需要。充分利用布局调整后闲置资源开展托老、托幼等关爱服务。健全孤儿、弃婴、法定抚养人无人抚养儿童、低收入家庭重病重残等困境儿童的保障体系。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等重点救助对象,提高救助水平,确保基本生活。

———促进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牧民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全面推行居住证制度。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分阶段有序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节推进城乡区域一体化

———缩小城乡服务差距。加快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劳动就业等制度城乡一体设计、一体实施。重点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有步骤、分阶段推动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同城化管理,统筹设施建设和人员安排,推动城乡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统一衔接。健全农村基础设施投入长效机制,把社会事业发展重点放在农村和接纳农牧民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鼓励和引导城镇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促进城市优质资源向农村辐射。

———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加大基本公共服务薄弱地区扶持力度,通过完善事权划分、规范转移支付等方式,逐步缩小县域间、市州间服务差距。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保障不同区域服务供给。

———夯实基层服务基础。推动城乡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统筹发展和共建共享,推行一站式办理、上门办理、预约办理、自助办理、同城通办、委托代办等服务,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优化服务流程,明确办理时限。在边远、高寒和人口分散的农牧区,配备必要的教学点,开展卫生巡诊等上门服务。

第十三章创新服务供给

强化政府基本公共服务职责,加快社会事业改革,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借助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有效供给,提高质量水平。

第一节培育多元供给主体

———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在基本公

共服务供给中的关系,明确教育、文化、卫生等事业单位应以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为主,推动事业单位去行政化,逐步将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进一步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深化人事、收入分配等配套制度改革,确保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进一步规范、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大力发展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推进规范化和品牌化建设。深化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落实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和人才扶持,采取人员培训、项目指导,公益创投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升社会组织承接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第二节创新服务提供方式

———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能由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政府不再直接承办,交由具备条件、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承担。落实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建立分级、分部门指导性目录。规范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购买流程,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或补贴标准。

———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能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提供的,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册、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优先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在实践证明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鼓励发展志愿和慈善服务。广泛动员志愿组织与志愿者参与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定期发布志愿服务项目需求和岗位信息,建立健全志愿服务记录管理,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发挥慈善组织、专业社会服务工作机构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中的补充作用,完善慈善捐赠的法律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

———扩大对外开放交流合作。分层次、有重点放开外资准入限制,推进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有序开放。鼓励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支持合作办医、共建养老机构,借鉴国际先进管理和服务经验,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加强公共教育、公共文化、群众体育等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节提升信息化水平

———开展“互联网+”益民服务。探索网络化教育新模式,

对接线上线下教育资源。提供在线预约诊疗、诊疗报告查询、药品配送等服务,提高重大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能力。开展网上社保办理、个人社保权益查询、跨地区医保结算等互联网应用。搭建养老信息网络服务平台,鼓励应用便携式体检、紧急呼叫监控等设备。

———促进服务办理更加便捷。逐步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实行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暂不具备条件的,通过多种方式提供全程在线咨询服务。

———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依托城市统一政府公共服务信息平台,拓展直接面向城乡社区的信息化应用系统,实现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推动跨部门、跨区域、跨行业信息互联互通和资讯交换共用。积极应用大数据先进理念、技术和资源,及时了解公众服务需求,动态掌握实施效果。

第十四章强化资源保障

建立科学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机制,加大财政性资金、重大建设项目、服务管理人才、规划用地等公共资源投入力度,健全财力保障和人才建设机制,优化资源要素配置,为规划实施提供人财物等保障。

第一节建立健全实施机制

———统筹协调机制。加强省上和地方、部门和部门、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合作,促进各级公共服务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实施合力。

———财力保障机制。拓宽资金来源,增强各级财政特别是县级财政保障能力,推动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增长和政府财力增长相适应。

———人才建设机制。加强各级各类人才培养培训,强化激励约束,提高职业素养,促进合理流动,重点向基层倾斜,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多元供给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形成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格局。

———监督评估机制。强化规划目标导向,完善信息系统收集,加强动态跟踪监测,推动总结评估和需求反馈,努力实现全程监控和全域管理。

第二节提升财政保障能力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稳定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支出责任,确保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着力增

加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投入。

———优化转移支付结构。推进转移支付制度改革,综合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滞后、贫困程度较深等特殊困难和因素,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的财力差距,重点提高县级财政保障能力,优先解决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困难地区的资金缺口。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完善资金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持续加大省对下转移支付力度,不断调节省内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财力差距。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规范管理各类公共服务投入资金。

第三节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相关学科专业,扩大专业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规模。健全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强化定岗、定向培养培训,完善远程教育培训。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相结合的投入机制,对参加相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按规定给予补贴。

———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施城市带农村的人才对口支持政策,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深化公立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动服务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探索公立与非公立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

———提升基层人员能力。完善基层人员工资待遇、职称评定、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障等激励政策。推进基层公共服务队伍轮训,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培养计划,继续做好“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特岗计划”教师、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优化现有编制资源配置,因地制宜采取购买岗位或购买项目的方式,扩大服务人员队伍。

第四节完善配套政策体系

———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综合服务半径、服务人口、资源承载等因素,对城乡公共服务设施进行统筹布局。结合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土地供给进行前瞻规划,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用地。新建居住区要按相关规定,完善基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服务、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并在合理服务半径内尽量集中安排。

———完善服务标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设施建设、设备配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服务规范和流程等具体标准,推动城乡、区域之间标准衔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

———强化社会信用体系支撑。增强全体公民诚信意识,健全个人诚信档案。加强公共服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将公共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服务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失信惩戒及强制退出措施。

第十五章推进实施评估

按照长效可行、分工明晰、统筹有力、协调有序的要求,优化统筹协调和监督评估机制,扎实推进规划实施,促进政策和项目落地。

———本规划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覆盖水平等指标和任务,要分解落实到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州)政府。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行业发展规划、专项建设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推动本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和服务清单有效落实。

———各市(州)政府要推进服务清单及区域内均等化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加强对县级政府的绩效评价和监督问责,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进展情况。

———省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综合评估指标体系,推进统计信息库建设,开展年度统计监测。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中期和终期评估,向省政府提交报告。

本规划自2016年8月2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十三五”青海省基本公共服务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