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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5/28
 
 
 
 
 
 
 
乐政〔2017〕39号
 
关于征用碾伯镇杨家门村部分集体
土地及补偿标准的通告
 

依据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63210020150022),拟在我区碾伯镇引胜路西侧修建大峡渠管理所办公用房和北干渠乐都建管部,总面积约为1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征地补偿标准通告如下:

一、征地范围

征地范围涉及碾伯镇杨家门村,面积为15亩(具体面积以勘测定界图面积为准),全部为集体农用地。   

二、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见表一)

                      表一                  

序 号

地  类

综合年产值元/亩

水浇地20倍(人均0.3亩以下的30倍)

标准

(元/亩)

1

水浇地

2470.00

(20)

30

(49400)

74100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原则及标准

(一)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和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保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2、对通告发布后,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抢栽、抢种的其它附着物一律不登记、不评估、不补偿。

3、附着物需提供影像资料,无影像资料的不予审核。

(二)其它构筑物补偿标准(见表二)

                       表二

序号

项目

单位

标准

备注

温  室

1

砖墙玻璃结构

元/平方米

67.00

 

2

砖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57.00

 

3

砖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4

砖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5

土墙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22.50

 

6

墙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19.00

 

7

土墙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15.00

 

8

土墙无架结构

元/平方米

7.50

 

塑 料 拱 棚

1

钢架结构

元/平方米

36.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26.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10.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6.00

高度2米以下

2

复合材料结构

元/平方米

30.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20.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9.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5.00

高度2米以下

3

竹架结构

元/平方米

20.00

高度4米以上

元/平方米

10.00

高度3米以上

元/平方米

6.00

高度2米以上

元/平方米

3.00

高度2米以下

渠  道

1

衬砌水渠

元/米

80.00

宽1.5米×深1.2米

元/米

50.00

1.5米×1.2米

2

盖板水渠

元/米

25.00

 

3

铸铁管100mm

元/米

20.00

含填挖

铸铁管350mm

元/米

35.00

含填挖

铸铁管500mm

元/米

47.00

含填挖

4

水泥管250 mm

元/米

50.00

 

水泥管320 mm

元/米

90.00

 

水泥管400mm

元/米

110.00

 

(三)林木补偿标准

1.经济林木及庭院林木补偿标准(见表三)

                    表三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补偿标准

 

常青树

高度1m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m -2m

元/株

36.00

 

高度2m-3m

元/株

45.00

 

高度3m 以上

元/株

54.00

 

花灌木

高度1m 以下

元/株

27.00

 

高度1m-2m

元/株

40.00

 

高度2m-3m

元/株

54.00

 

高度3m以上

元/株

72.00

 

花椒树

树冠直径10-50cm

元/棵

30.00

 

树冠直径50-100cm

元/棵

150.00

 

树冠直径100以上

元/棵

200.00

 

核桃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cm-20cm

元/棵

300.00

 

胸径20 cm-30cm

元/棵

2000.00

 

胸径30cm-50

元/棵

3000.00

 

胸径50cm以上

元/棵

4000.00

 

杂果树

胸径5-10cm

元/棵

30.00

 

胸径10cm-20cm

元/棵

100.00

 

胸径20 cm-30cm

元/棵

300.00

 

胸径30cm以上

元/棵

400.00

 

其他果树

胸径5cm以下

元/株

27.00

 

胸径5cm-10cm

元/株

31.50

 

胸径10 cm-20cm

元/株

45.00

 

胸径20cm-30

元/株

90.00

 

胸径30 cm以上

元/株

胸径每增加1,补偿费增加3元

 

葡萄树

1年生

元/墩

15.00

 

2—3年生

元/墩

40.00

 

4—6年生

元/墩

70.00

 

7年生

元/墩

100.00

 

  2.林地林木保留补偿标准(含农田林网、四旁、成片林木补偿标准)(见表四) 

表四                       

品种

胸径、生长期

单位

保留标准

落叶乔木

胸径5㎝以下

元/株

8.00

胸径5-10

元/株

15.00

胸径10-15

元/株

20.00

胸径15-25

元/株

30.00

胸径25-30

元/株

40.00

胸径30㎝以上

元/株

60.00

灌木林

 

/

1280.00

零星灌木

高度1m以下(含1m

/

22.00

高度12m(含2m

/

35.00

高度23m(含3m

/

47.00

高度3m以上

/

60.00

 3.农田林网、四旁、河滩林木移伐补偿标准(见表五) 

苗木在1米以下的苗圃按单位面积给予补偿,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单价,实有成活苗株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五计算。

表五

树种

苗高

(CM)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针叶树类

10-30

10000

1.60

30-50

8000

2.40

50-100

5000

6.00

100-200

3000

11.00

200-300

1000

36.00

花灌木(丁香、刺梅、月梅、榆叶梅等)

50以下

13334

0.80

50-100

9334

2.00

100-200

8000

3.20

200-300

6000

4.80

300以上

5000

6.00

树种

苗龄

(年)

合理育苗密度

(株/亩)

移栽补偿标准

(元/株)

榆树

(落叶乔木类)

1

30000

0.15

2

25000

0.30

3-4

4000

3.00

杏树

1-2

15000

1.00

3-4

4000

4.00

四、对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在温室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花卉、药材、苗木等作物均按水浇地标准给予补偿。

(二)蔬菜与小麦、豌豆、洋芋、油菜等粮食作物间种、混种的,一律按耕地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小麦、油籽、大蒜等按各村对应的土地年产值给予一年补偿,地膜洋芋按2400.00元/亩补偿。

(三)青苗补偿费按表一所用年产值计算,临时用地按征收同等地类年产值及实际使用年限予以补偿。

(四)林地认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执行,按照如下要求进行补偿。

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单价,实有成活苗株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给予补偿。合理育苗密度、苗木单价按附表计算(见附表六、七)。

果树的合理栽植密度

                      表六

品种

每亩定植行、株距

合理栽植密度(株/亩)

苹果、梨、桃、杏、李

5米×4米-3米×2米

36株-110株

葡萄

2米×(1米-0.8米)

330株-410株

花椒树

5米×3米-6米×4米

27株-45株

核桃

4米×4米-3米×4米

41株-55株

果苗的补偿价格=实有成活株×单价,实有成活株超出合理育苗密度的,按合理育苗株给予补偿。

果苗的合理栽植密度

                       表七

品种

合理育苗密度

(万株/亩)

价格(元/株)

葡萄

0.8

2.00

花椒

2.5

0.2(1年生)

1.5

0.8(2年生)

1

1.5(3年生)

苹果、梨、桃、杏、李

3

0.50(砧木苗)

0.8

2.00(成品苗)

核桃

0.2

8.00(1年生)

0.14

12.00(2年生)

0.02

56.00(3年以上生)

  林木补偿费=实有成活株×单价,实有成活林木棵(株)数超出合理栽植密度的,按合理栽植棵(株)给予补偿;混交林地的合理栽植密度应以该林地中占多数树种的合理密度给予补偿;超出合理株树的部分苗木一律不予补偿;林地合理栽植密度按附表计算(见表六)。

苗圃及2-5年生(胸径5厘米以下)的小幼树,原则上不予补偿,应予移栽;不能移栽的,按本方案确定的标准予以补偿。

(五)对于本请示未涉及的问题参照《乐都区土地房屋及附着物征收、补偿、搬迁安置方案》执行。

(六)碾伯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群众的思想宣传工作,协调解决好工程征地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妥善处理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七)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用土地面积经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经济作物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乐都区国土资源局一次性支付到各被征地村民。

(八)自通告发布之日起,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在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内抢种、抢建、抢栽的一律不予补偿。

(九)如对本征地补偿标准有异议,可在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到区国土资源局申请进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区国土资源局将组织进行听证,逾期或不申请进行听证的,视为同意本补偿标准方案和安置方案,如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仍有争议的,由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协商未果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2017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