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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6/2/15
 
 
 
 
 
 
 
乐政办〔2016〕12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东市乐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海东市乐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遵照实施。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3

 

 

海东市乐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青海省实施〈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海东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客观量化、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工业和商务局、区监察局、区财政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档案局、区委区政府督查室等部门组成考核组。考核组组成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考核内容:

  (一)组织推进。包括组织机构建设、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部署、协调、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情况。

  (二)公开载体建设。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各单位及时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情况。

  (三)制度建设和执行。包括实施《条例》办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四)主动公开。依照法律、法规和《条例》及《办法》有关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办事具体机构地点、程序步骤、条件性质、联系方法、收费标准、办理时限、办事结果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公开目录、公开指南、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包括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机制、渠道建设和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

  (六)监督和保障。包括开展考核工作、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的情况;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依法受理举报并及时处理的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机构健全、责任明确、人员落实;机制完善、工作开展有章可依;公开内容齐全、规范、具体、准确、及时;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方式多样、便民效果明显;公开效果显著、群众满意;投诉、复议、诉讼依法处理。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80分以上)、良好(7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日常考核采取随机方式,并以各单位每季度末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的电子版信息数为准。各单位自行制作报送信息登记表,经单位负责人签署后与电子版信息一同上报,年末突击上报信息的单位日常考核成绩为零;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时间为每年年底。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

   第九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进行考核;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于考核方案下发1个月内,将自查情况报区政府法制办,同时抄送考核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考核组根据日常考核和核实自查情况,确定重点被考核单位,并提前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重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四)考核组综合日常考核、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区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考核结果利用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考核发现违反《条例》规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视情节责令责任部门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指南的;

  (三)未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或不予答复的;

  (五)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六)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不予答复的;

  (七)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诉讼中败诉的;

  (八)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九)拒绝、阻止、干扰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考核评议,或不落实整改意见的;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连续2年不合格的;

  (十一)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一)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二)故意泄漏或利用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或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教育、卫生计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1.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2016年度政府信息公

       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附件1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2016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则

分值

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1分)

领导重视,班子成员有专人分管。

3

工作机构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3

按要求参加关于信息公开的各类会议、培训和活动。

5

工作机制和制度建设情况(12分)

认真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制定主动公开工作制度、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等相关制度。

5

在本单位公文制发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免于公开。

5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2

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12分)

及时向区政府办、区行政服务中心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送交本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和相关材料。

7

利用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被录用的信息每季度不少于1条,每少一条扣0.1分。

5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18分)

按统一规范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并及时更新。

6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0

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

2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12分)

确定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并公布联系方式,明确工作人员和受理流程。

2

按规定流程、时限及规范文书及时妥善地答复处理公众直接向本单位提出和区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受理单位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建好台帐。

10

监督保障情况(10分)

开展本单位信息公开考核工作,指定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妥善地处理、答复公众的举报投诉,有效应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到举报投诉情况经查实的,每次扣3分;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每起扣10分。

10

年度报告和季报情况(15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含的要素完整,于本年度121日前上报并在网站公布。迟报或不报扣5分。

5

严格执行季报制度,报表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报送区政府法制办。每迟报或漏报一次扣3分,扣完为止。

10

保密审查情况(10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和程序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或影响稳定事件被查实的,每次扣5分,扣分不以10分为限。

10

加分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区政府书面表彰的,加2分;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书面表彰的,加5分。全年录用信息超过1条的,多1条加0.5分,最多加2分。

 

 

附件2

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单位名单

各乡镇

碾伯镇、雨润镇、高店镇、洪水镇、高庙镇、寿乐镇、瞿昙镇、共和乡、达拉乡、中岭乡、李家乡、马营乡、芦花乡、 马厂乡、中坝乡、蒲台乡、峰堆乡、下营乡、城台乡。

区政府各部门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商务局、教育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牧局、林业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文化旅游体育局、扶贫开发局、审计局、统计局。

其他单位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考核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法或参照《海东市乐都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