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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服务对象: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2017/12/12
 
 
 
 
 
 
 
乐政办〔2017〕220号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东市农村住房建设和宅基地管理办法》和《海东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土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强土地管理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我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夯实管理责任,结合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和土地例行督察,土地管理不断规范、科学、有序。但由于近年来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精准扶贫项目的实施,一大批民生项目陆续开展,建设用地需求激增,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管理不完善,部分村民非法买卖土地、私搭乱建、毁耕建房现象普遍,违法用地形势不容乐观,土地管理亟待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制止乱占农用地进行非法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把思想认识统一到贯彻落实新发展观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上来,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的要求上来。

二、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

(一)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宅基地建设必须执行“三榜公布”和“三到现场”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村委会将宅基地审批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三榜公布”,即: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村委会应当张榜公布;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村委会应当再次张榜公布;经区政府批准后,村委会应当第三次张榜公布。要充分发挥村民的监督作用,防止假冒村民名义骗取批准宅基地。“三到现场”,即:批准前,由乡镇土地管理人员会同村干部到现场勘察定位;获得批准后,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会同村干部到现场放线划界;建成后,乡镇土地管理人员应会同区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验收。防止违反规划、改变批准位置、超过批准面积建设住宅。

2.农村家庭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每户宅基地的用地标准为:城市郊区住宅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它地区的不得超过267平方米。

城市规划区内,控制新增个人建房用地,个人原有住宅改建、扩建、须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设;有下列情形的建房用地,不予批准:①原有房屋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②人均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分户后再申请宅基地的;③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它用地。城区规划区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增个人建房用地,现在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个人申请在原址改建、扩建的,在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前提下,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建设。

3.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房,由申请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同意,乡镇政府审核,报区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区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申请宅基地的,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①无住房;②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③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④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其占地面积标准为:建制镇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其他乡每户不得超过267平方米。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农户急需使用土地的,可先行使用土地,属原有宅基地搬迁的,灾(险)情应急处置结束后6个月内,必须完善宅基地兑换审批手续。

个体建房需按以下程序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初申同意→申请人填写《农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村委会同意盖章→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同意→在申请人所在村公示→无异议→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民宅基地使用权证审批手续,批准开工建设。

(二)切实加强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审批

农村宅基地使用变更是指因住宅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由当事人向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区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农村宅基地变更的程序和要求。①宅基地变更双方书面申请,并附宅基地转让协议;②村委会证明,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去向,现申请人是否有宅基地,是否存在权属纠纷(如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亡故,需出具其余继承人同意的书面证明及其余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③乡(镇)查看情况;④转(受)让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⑤收回并注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相关批复文件。

(三)严格兑换宅基地后旧宅基地的复垦

对兑换宅基地迁址新建的农户,原则上必须拆除旧房,对确需利用旧房过渡的,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农户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协议,明确复垦时限,并按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交纳复垦保证金。对按时拆除旧房并将宅基地复垦到位的农户,及时退还其缴纳的复垦保证金。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后逾期未拆除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农户所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中支付。

  (四)严格临时用地管理

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勘察、地质勘查临时使用的用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1.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及收费标准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年。用地期满确需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1个月向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经核准后,向区国土资源局按照统一年产值征地补偿标准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土地使用完毕后按要求完成复垦并经区国土资源局、农牧局及相关乡镇组织验收后退还复垦保证金。如在规定时限内没有完成复垦的,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进行复垦,费用从复垦保证金中支付,并对用地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临时用地审批程序。①用地人或单位提出临时用地申请。临时用地申请人或使用人持临时用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材料等)、临时用地合同、临时用地范围勘测定界图及土地利用现状图,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用地人或单位的申请对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国土资源局审查。临时使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应附具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使用林地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交通或公路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涉及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应提交水利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③国土资源局审查。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和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对临时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进行审查,对要件齐全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土地复垦整治协议书及无偿拆除协议书。临时用地申请及合同经核准后,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用地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青苗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后,区国土资源局核发批准文书。④临时用地的监督管理:区国土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临时用地监督管理的共同责任人,应进一步加强对临时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发现改变临时用地用途、性质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要依法查处。对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时退还土地情况要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凡不符合恢复土地原貌条件的,要督促其恢复原貌。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或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国土部门责令交还土地,依法拆除建筑物,非法占用未利用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元以上5元以下罚款,非法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的,可并处每平方米15元罚款,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耕地的,可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

(五)严格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1.规范设施农用地选址区国土资源局和农牧局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切实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合理安排、科学选址农业设施用地。引导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现代化农场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滩涂等非耕地或耕地质量较差的劣质土地发展设施农业,要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特别是不能占用优质高产良田。畜牧、家禽、水产等养殖业设施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不得在海东市核心区、重点建设村庄、工业园区、旅游核心景区、水源保护区和公路控制区进行选址。

2.设施农用业地审批程序。①用地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用地单位或个人需申请设施农用地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用地申请。用地申请需先经用地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用地在区农业园区范围内的,需经农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并取得城市规划建设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的用地申请,从用地申请条件、用途、规模、选址、复垦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报区农牧局审查。③农牧局审查。区农牧局根据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转区国土资源局办理。④国土资源局审查备案。区国土资源局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审核意见和农牧局的审查意见,对设施农用地的合理性和合规性(包括用地条件、用地规模、选址情况等)、土地复垦措施、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内容进行审查。⑤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区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的意见,批准同意用地后,由区国土资源局备案。

(六)严格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管理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建设用地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区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报区政府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其它土地举办企业的,还应按规定办理征收和转用土地手续。严禁以兴办企业、实施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名义,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供应

按照海东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海东市城市规划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东国土资〔2017160)要求,海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非农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除海东工业园区),在具体办理具体手续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批准。海东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统一组织实施,县()国土资源局配合。城市规划区外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受理、初审,组织编制、报批供地方案,并做好批准供地项目用地服务和实施工作,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备案后,举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项目用地跟踪管理,按行政区划,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施,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监督检查。

()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预审通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及单位面积投资强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数量,对投资强度低于相应标准的不直接供地。工业园区要积极开展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工作,加快园区集约用地的步伐,不断提高土地利用率。 

   2.对照《划拨供地目录》进行供地,除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对其他所有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一律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其中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要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对发展前景好、无环境污染、占地少、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要保障项目所需的土地供应,对限制性产业要严格控制项目供地,对禁止性产业要停止项目供地。

   ()严格执行“招拍挂”出让制度和程序

1.土地出让前必须权属清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出让前,必须处理好土地征地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做到相关土地权利清晰。凡涉及民事经济法律纠纷的,一律不得出让。

2.土地出让前必须具备动工开发基本条件。土地出让前必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前期开发工作。

3.加强土地出让计划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结构合理、供需平衡”的原则,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建设用地出让计划,并严格按计划执行,做到土地出让规模适度、有序推进,防止出现闲置土地、低效土地。

   4.严格土地出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规划、住建等相关部门编制土地出让方案。商业、娱乐、旅游、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出让,一律不得违法违规设定准入许可、竞买人资质限定等具有排他性或唯一性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5.规范地价集体决策机制。土地出让底价必须由区招拍挂出让领导小组集体决策,并形成会议纪要,但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80%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

  ()加强土地批后监管

   1.认真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维护, 强化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及时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成交公示、供地合同,做到信息及时录入,保证系统内我区土地市场相关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

   2.加强对出让土地开竣工时间、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监管。对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开竣工、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或规划条件建设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向社会公示,并纳入企业诚信档案。

  ()严控土地出让“收支两条线”管理

1.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收入全部缴入国库,支出一律通过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大政府土地收储力度,“一个池子进水”“一个池子放水”,加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管控力度,不得直接委托企业出资对出让前的土地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约定出让后返还投资,并对土地出让收益或溢价进行分成,不得违规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将应缴地方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由受让方作为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原产权人。

   2.不得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少征、减免土地出让价款,不得以任何名义减免违约金。

四、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

  ()简化不动产登记申请

1.简化部分登记类型的授权委托。对于新建商品房首次转移登记,当事人委托代办的,由代理人直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申请材料申请转移登记,当事人不需提供公证委托书,也不需到不动产登记部门现场签署授权委托书。对于共有不动产,一方共有人因死亡而由继承人继承,或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离婚析产、增加共有人,或因遗失补证等提出登记申请,其他共有方(非继承人)在不改变其所占份额的前提下,也可参照前述做法委托代办,分别持证的需提供全部权属证书。

2.对于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均登记在自然人名下的成套商品住宅和房改房,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进行过房屋权属转移登记但未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导致土地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与房屋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现房屋登记权利人可单方申请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优化内部运行程序

1.受理后应及时对土地登记申请人、宗地自然状况、宗地权利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宗地有关税费及出让金缴纳情况、查封登记情况等内容进行初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宗地进行实地查看、测量。权属来源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应出具初审意见。

2.初审后及时提交审核。审核时对初审意见认定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复审。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规定的应提出审核结论。

3.土地登记机关负责人根据审核结论签批,收费后颁发土地权利证书。

   4.土地登记办理时间要求: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土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最长不超过30日;注销登记、遗失补证资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日起7日内办结;查封登记应当在收到生效的法律文书之日的次日办结并上网提示。

五、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维护土地管理秩序

(一)落实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

1.各乡()人民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管理负总责,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乡()人民政府应成立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保辖区内集体土地规范管理。各乡镇要落实监管责任,及时掌握本辖区违法用地动态,每月对本辖区进行6-8次巡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违法用地行为,并及时进行制止。对辖区内涉及的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乡镇政府应会同区国土资源、住房和规划建设、城市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采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直至消除违法状态。

2.区国土资源局全面负责土地执法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置。对土地违法问题较为突出的乡镇,区国土资源局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时间和人员开展专项巡查,实施全程监管。

3.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制止违法建设,对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筑及附属设施进行拆除。

4.区林业局应在国土资源部门告知违法用地上存在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的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纠正改正过程中的森林植被恢复加强监督。

5.区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党委、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行为进行监察。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局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中涉及触犯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决定受理的,在做出查处结论后10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6.区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应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退回案卷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单位。

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卷时应当一并移送有关违法用地证明和鉴定结论。

②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并依法从严处理。

7.区检察院负责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案件和涉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的立案、侦查和起诉等工作。对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案件资料。负责对各土地制度共同责任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对各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依法监督,对各行政主体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区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提地执法联合机制建设,建立与行政机关联动的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执行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的强制执行申请。

9.区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用地手续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水、供电、供气;已进行供水、供电、供气的,接到执法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应当停水、停电、停气的书面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有关程序停止供应。

10.区市场监管、金融、环保、房产、文化、公安等部门接到执法部门告知属于违法用地或者违法建设的,应及时查核执照、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依法注销有关审批许可或手续,不得办理证照年检、验收、换证等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遏制违法用地项目继续建设。

(二)严格共同责任制的责任追究

1.区国土资源局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可以提请本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处理。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①对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列入乡镇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由区政府负责统一考核,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联村干部、国土资源管理员等履行日常违法用地管理职责不力、对违法用地处置不力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由县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乡镇要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将违法用地处置工作列入干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年内出现新增违法用地应拆未拆的行政村,该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年内出现新增违法用地应拆未拆三起及以上的行政村,该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等次,并实行评先评优资格一票否决。对违法用地占用基本农田400平方米以上、耕地1亩以上的,列入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村,暂停所有用地报批手续,并将村主要负责人列入不守规矩村官管理,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涉及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有以下情形的乡镇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10亩以上且违法占用耕地比例超过10%的;发生重大土地违法行为的;日常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被列入重点监管对象的,对违法用地应限期整改(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在整改期间,区政府组织监察、国土等部门开展警示约谈工作。限期整改期满后未通过复核验收的,继续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对继续整改期满后,其违法用地问题仍未得到有效整改落实,且符合问责标准的,区政府启动问责程序,并对所在乡镇工作一票否决。

②区国土资源局和乡镇政府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用地行为在违法用地阶段未被查处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相关部门的。

③区住房和规划建设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查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区范围相关资料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实施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用地违法案件既成事实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

④区公安机关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⑤各责任主体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应在一个月内回复,不回复的应由各责任主体的负责人说明理由。

⑥区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合法用地、建设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供气的,以及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的。

⑦区国土资源局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本通知若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