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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都县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程序规范(2008.5.20修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http://www.jyschl.com    来源:    创建时间:2008/6/26 9:58:11    
 
         
为了加强户口管理工作,维护户籍改革的严肃性,切实将执法为民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公安部、青海省公安厅有关户籍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规范,这是我局户政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效能化的一次尝试。也是强化公安基层工作建设,加快公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切实方便群众,落实对现有人口规范化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一、夫妻投靠入户
(一)审批条件
夫妻双方分居两地(外省、市、县)的,可申请夫妻投靠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村、(居)委会或单位意见。
3、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迁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对同种户口性质的夫妻投靠子女随迁当场签发《准迁证》;对不同户口性质的夫妻投靠子女随迁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办理农转非(非转农)准迁手续。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本县内的同种性质户口婚迁由迁入地派出所凭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存档备查),双方户口簿予以直接办理。
二、父母投靠子女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老人申请投靠成年子女的,均可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和所投靠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3、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三、子女(继子女)投靠父母(继父母)入户
 (一)审批条件
 凡与父(母)分居两地的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均可申请投靠父(母)人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父母的《户口簿》。
 3、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包括双方关系证明的户籍证明。(关系证明也可由迁入地责任区民警出具2份以上调查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凡符合条件的立即上报县局户政部门。需民警调查核实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四、办理随军家属入户
(一)审核条件
 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出具的随军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明。
 3、随军家属及子女原籍的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签署意见后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经审核手续齐全的,当场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五、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凡转业、复员、退伍的军人到地方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
 2、原籍已注销户口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转业、复员、退伍军人落户,公安派出所凭县退伍军人安置办证明及原籍已注销户口证明当场办理入户及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六、学生入学、毕业分配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中技或从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大中专院校、中技录取的学生入户:
《新生录取通知书》。
 2、大中专院校、中技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入户:
(1)院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迁移证》。
(2)报到证和毕业证的原、复印件。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对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凡考取大中专院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农业户口公民考取大中专院校不愿迁户的,本人申请就地农转非,派出所凭录取通知书(必须加盖有全国统一的招生委员会的条章)予以就地农转非。
七、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及公务员、职工工作调动入户
 (一)审核审批条件
录用公务员或招收职工,以及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同意调动工作的公务员或职工及随迁人员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迁入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签发《准迁证》时需:
(1)县以上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证明。
(2)用人单位的接收证明。
(3)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随迁人员要有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签发《迁移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办理入户。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八、收养小孩入户
(一)审批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收养人的户口簿。
 3、县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三)办理步骤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1、对于符合条件、手续齐全(未登记常住户口)当场予以办理入户手续。 
 2、对符合条件但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则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凭《收养证》、派出所意见核发《准迁证》。
九、投资、兴办实业、购房、小城户改入户
 (一)审批条件
 1、在我县投资、兴办实业、凡投资额达到30万元以上,在我县八个建制镇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外省公民(无论何种性质户口),均可在本地申报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
2、在我县已购买房产的本省公民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有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非农业户口的公民以购房的理由迁移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农业户口的公民以小城户改的理由申报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城镇户口。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包括家庭成员关系)。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部门的投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领导审批,局领导做出批准决定的,户政部门当场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退休回原籍
(一)审批条件
原籍在我县,在我县城乡有固定住所,现已退休申请迁户的。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均可迁入。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3、《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文件批复。
4、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房产有效证明(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证明材料)。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责任区民警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对于符合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当场签发《准迁证》。
3、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十一、变更更正出生日期  
(一)审批条件
  公民要求变更更正出生日期,经查确系户籍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填写《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审批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出生证》或以前的户口证件等权威原始凭据。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主管所领导。
2、主管所领导接到上报材料后,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同时予以更改。
 十二、变更或更正民族成份
(一)审批条件
  1、20周岁以下公民要求将原随父或母确定的民族成份,变更为随母或父的民族成份,理由充分的。未满18周岁以前由父母商定,满18周岁者由本人决定,20岁以后则不予变更。
 2、公民提出更正民族,经查确系户籍登记工作差错,查有实据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公民申请变更、更正民族成分审批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县民族事务宗教局签署意见后报地区民族事务宗教局批准,以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示为准。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户籍民警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局领导按照地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复予以办理。
十三、变更姓名
(一)审批条件
1、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理由充分的。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一般不得变更姓名,确有正当理由。对父母离婚后18岁以下子女姓名变更,必须经离婚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方可变更,对满18岁的子女根据本人意愿予以变更。
2、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罚、正在接受劳动教养的,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314岁以上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填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审批表》。
 2、《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姓名的公告
5、其它所需的相关材料。
(三)办理步骤
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审批后在人口数据库中办理申请变更手续。对14岁以下确因同音不同字、乳名改学名、回族经名改学名的,经所长审批后当场办理变更手续。对14岁以上变更姓名的则在派出所审核同意后还需在青海法制报公告声明后再予以变更。
十四、分户、立户
 (一)审批条件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开生活,申请分户、立户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书面报告。
 2、原《户口簿》。
 3、房产证明。
4、属结婚或离婚分户、立户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公安派出所受理后,对理由正当、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制发新的《户口簿》。
十五、出生登记
 (一)审核条件
父母或监护人为新生婴儿申报出生登记的。随父随母自愿。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和户口簿。
 2、非婚生婴儿
(1)《出生医学证明》。
(2)母亲的《户口簿》或父亲的《户口簿》。
 3、弃婴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办理步骤
 1、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证明材料齐全的,予以当场办理。
 2、父母双方系现役军人,家中没有其他人登记过地方户口的,在登记出生时,可予以单独立户。
 3、弃婴的出生登记均办理集体户口,待被人收养后,才能将其户口迁往收养人家中。
(四)出生补报:
凡出生6周岁以上无法按照正常报户而需要补录的,须凭出生证、村或单位证明、计生部门的证明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受理后作调查一份。报治安大队户籍室审批同意后由主管局长签字予以补录。
十六、死亡登记
 (一)审核条件
户主、亲属或抚养人为死亡公民申报死亡登记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或其它合法的死亡证明材料(村、单位加盖公章)。
(三)办理步骤
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场办理户口注销手续,并收回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
 十七、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一)审核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住公民。
 2、未满十六周岁的常住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领居民身份证)。
 3、遗失居民身份证。
4、申请人常住户口从本县辖区外或本辖区外迁入的。
 5、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将满的。
 6、变更居民身份证内容的。
7、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
 2、按照国家标准,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用数码照相技术,现场为制证人照相、采集人像信息。
 (三)办理步骤
1、申请办证的公民携带《居民户口薄》、“一代证”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申领、换领、补领手续。派出所现场为制证人照相、采集人像信息,打印《常住人口(申领)身份证》登记表,经本人核对确认后签名。
2、公民发现《居民户口薄》和打印的《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不一致,应向户口登记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项目更正,并提供相关依据,由派出所核对更正。
3、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将派出所上传的身份证及时进行审核证件、签发证件、质量抽检、身份证打包、身份证发送等程序上传至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
4、公安机关应当在公民提交《居民身份申请证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情况特殊办理时间延长不超过三十日。
5、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到省公安厅居民身份证制证中心领证后,及时分捡下发给公安派出所。
6、公安派出所取回居民身份证后,及时通知办证人前来领证。
 注:因特殊原因无法回原籍照相的,可以从外地刻录成白背景、像素达到五百万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标准的光盘,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第二代居民身身份证。
十八、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一)审批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的常住户口公民  ,因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损毁尚未领到证件的。
2、未满十六周岁的常住户口公民已办理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证件的(由监护人代为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三)办理步骤
1申请办证的公民携带《居民户口薄》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领证凭证
2直接到县公安局户政部门进行申请办理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经查无误后,按规定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将签发有效期为3个月的临时居民身份证。
3、领取了临时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领取居民第二代身份证时,应当交回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
十九、县内迁移
(一)审批条件
在县内同种性质户口因购房、结婚等原因需迁移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房产证或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双方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凭《房产证》或《结婚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注:县内移居实行“一站式”服务,统一由迁入地办理并负责注销迁出地户口本,迁出地派出所负责及时抽出常表另存。由于李家、芦花两个派出所不能连通网络,凡牵涉到迁入李家和芦花派出所的县内移居均手工填写迁移证,并销户口本和常表,微机内的人口数据不销,由李家、芦花派出所负责调入信息。李家和芦花派出所县内迁出户口则销户口本、常表后出具已销户证明给对方派出所,由对方派出所从网络上调入户口数据。
 
二十、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
 (一)审批条件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市、县暂住的人员。暂住一月以上必须办理暂住证。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办理暂住登记: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3)责任区民警签字。
2、办理暂住证: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近期正面免冠小一寸相片二张。
(3)有效暂住场所证明。
(4)其它有关证明。
(三)办理步骤
 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当场办理。
2、办理暂住证:
 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立即发给暂住证。
 二十一:投靠亲属
(一)审核条件
1、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近亲属愿意赡养或抚养的。
2、未成年人父母一方死亡、一方失踪,无人抚养照顾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1)《孤寡老人证明》或父母双亡的证明。
(2)户籍证明。
(3)近亲属的户口簿。
2、(1)父母死亡的证明。
(2)未成年人户籍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及公证证明。
(3)户籍证明。
(4)近亲属的户口簿。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责任区民警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意见,报县公安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3、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
 4、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凭《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二十二:非转农
(一) 审核条件
本县已办理农转非户口,在农村保留有承包的土地,实际居住在农村的人员或下岗城镇职工,本人申请非转农,经当地行政村和乡镇政府同意,均可办理非转农。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当地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接受证明。
 3、户籍证明。
  (三)办理步骤
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经所长签字立即予以办理。
二十三:离婚后回原籍
(一) 审核条件
离婚后的农业户口的人员,在原籍农村保留有承包的土地,本人申请迁回原籍,经当地行政村和乡政府同意,均可办理。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当地行政村和乡镇政府接受证明。
 3、户籍证明。
 4、离婚证明。
(三)办理步骤
1、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县局户政部门。
2、县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及手续齐全的,同时签发《准迁证》。
二十四:丢失补办
(一)审核条件
1、凡《户口簿、《迁移证等户口证件因丢失、损毁等原因,需要补办的。
(二)需审核证明材料
1、本人申请。
2、单位、村(居委会)证明。
(三)办理步骤
派出所受理申请,对本人询问记录,予以补办。
注:凡户口簿和户籍档案同时丢失或损毁的,则还需责任区民警2份以上调查材料,所长审核把关后予以补办。
(四)补录
1、凡户口丢失但有档案记载需补录的,由户籍员查找原始档案按照漏录直接予以补录。派出所要切实把关,同时要简化手续,便民、利民,不得对办事群众推诿、拖拉。
2、凡户口丢失且无任何档案记载需补录的,凭本人申请、村、乡证明和外地县以上未落户证明到派出所受理,派出所受理后查找原始档案并作出调查笔录两份,由派出所所长审查签字后到治安大队户籍室审核,报主管局长审批签字,予以办理。
 
程序规范的几点说明:
1、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对有弄虚作假嫌疑的申请材料,可责成受理机关调查核实或直接派员调查,调查的时间可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2、县公安局户政窗口也可直接受理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审批的户口申报事项。
3、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对公民变更更正有关户籍资料的,应及时在相应的表格资料和人口信息中予以变更更正。
  4、对群众申报的需审核审批的户口事项,受理的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要出具办理回执;对证明材料不齐全的,要在回执上列明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5、公民在办理户口手续时,公民必须尽量提供原始证件,但确实提供不了的,可由其它有效证明代替。
6、疑难问题须逐级书面请示报告,不得擅自作主决定。
7、严格遵守程序规范的规定,要按照谁管理、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凡属违反户籍管理规定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8、程序规范由乐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解释